京津冀三地聯合發布首個環保統一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

核心提示: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推動京津冀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這是京津冀三地在環保領域發布的首個統一標準。《標準》已于2017年4月12日在三地同步發布,并將于2017年9月1日起同步實施。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建筑業的蓬勃發展,我國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使用量快速增長,以建筑類涂料為例,2000年全國建筑涂料產量為56.3萬噸,2015年增加到516萬噸,增長了8倍,年均增速超過15%。其中的溶劑型建筑涂料和膠粘劑含有大量揮發性有機物,已成為城市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推動京津冀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這是京津冀三地在環保領域發布的首個統一標準。《標準》已于2017年4月12日在三地同步發布,并將于2017年9月1日起同步實施,4月-9月作為過渡期,便于企業用于完成已生產或在售涂料的銷售;9月1日后,生產和銷售的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VOCs含量必須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據悉,本標準全文強制。未來在京津冀區域生產、銷售的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不僅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要滿足標準要求,包裝標志也要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定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涵蓋種類全面,包括外墻涂料、內墻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溶劑型膠粘劑、水基型膠粘劑、本體型膠粘劑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限值與國家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排放限值相匹配,并適當加嚴,符合京津冀環境管理要求。
 

二、明確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統一并細化了涂料和膠粘劑所有類型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取樣、試驗、計算方法以及檢驗規則,為標準的有效執行提供了技術支撐。
 

三、統一了涂料和膠粘劑產品包裝標志,要求在京津冀區域內生產、銷售所規定的產品,除原有產品說明外,需要在包裝標志上補充標明產品類型和用途、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及推薦的稀釋溶劑和稀釋量,進一步加強了涂料和膠粘劑產品包裝的規范性。

該標準具有4大亮點


亮點1:含量限值從源頭引導VOCs減排。該標準是專門針對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制定的含量限值標準,規定了每種類型建筑涂料與膠粘劑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用標準限值引導京津冀區域的生產者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與生產工藝,向市場提供達標的產品,銷售渠道銷售達標的產品,消費者選購達標的產品,從而達到從源頭實現VOCs減排的目的。


亮點2:標準限值嚴格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標準編制階段,對京津冀生產和銷售的建筑涂料與膠粘劑產品開展了大量調研、檢測、論證工作,在不影響產品性能的前提下加嚴了產品標準限值。同時,產品中VOCs含量的檢測分析方法使用現有國家標準中的檢測方法,與現有檢測方法保持統一,提高了可操作性。


亮點3:提出包裝標志要求。為利于監管,同時引導消費者自主選擇低VOCs含量的產品,《標準》要求產品包裝標志補充產品類型、產品用途、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推薦稀釋劑、稀釋比例、施工配比等內容。


亮點4:拓寬標準管控覆蓋范圍。《標準》中規定在京津冀地區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都必須滿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從單一的產品生產環節抽檢,拓寬至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共同對產品進行管控。


多部門聯動保障標準實施

《標準》的實施將主要由三地的工商、質監、住建等部門協同組織,強化對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同時,財政部門也將在綠色采購目錄中執行此項標準。
 

對不符合該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如何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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