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膠粘劑新建企業生產排放將有新規

核心提示:日前環境保護部發文(環辦大氣函[2017]565號),征求《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特就該標準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并要求于2017年5月

日前環境保護部發文(環辦大氣函[2017]565號),征求《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特就該標準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并要求于2017年5月25日前反饋。

 

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中合成樹脂生產及改性的生產裝置執行GB31572《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乳液制造按本標準執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F有企業2019年1月1日后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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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區域的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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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定,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附錄A給出的“常見涂料、油墨、膠黏劑工業排放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大氣污染物項目,并開展日常監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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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氧氣(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此時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中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則按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此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應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不得人為稀釋排放。此外,標準還對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企業應收集無組織排放廢氣至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以上規定。并要求企業在生產各個環節都應該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裝有VOCs的設備或容器須加蓋子或其他覆蓋物。除加料、檢測外,裝有VOCs的設備或容器的覆蓋率應≥90%。

 

根據征求意見名單,膠粘劑相關單位除中國膠粘劑和膠粘帶工業協會外,還有漢高(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東方油墨有限公司、上海眾盛膠黏劑有限公司、3M中國有限公司、藍星有機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天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黑松林粘合劑廠有限公司、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華夏實業有限公司、洛德化學(上海)有限公司、優爾稀聚合物(中國)有限公司、沙堤(上海)熱溶膠有限公司、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北方現代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江蘇國膠化學科技有限公司、日東電工(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富樂膠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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