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污染 誰買單”浙江省迎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核心提示:“誰污染 誰買單”浙江省迎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去年年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并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了相關實施方案,并發布了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在我國屬于石化大省,在不斷的發展中,浙江省的化工業也面臨著高端產品較少、自主創新能力不夠強、安全環保壓力較大等問題。

從2018年浙江省內國企經濟數據來看,化工行業表現優秀,市場受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國家安全環保治理日益趨嚴的影響,化工業實現開門紅,化企累計實現營業收入57.1億元,同比增長37.4%,實現利潤5.4億元,同比增長225.2%。業內人士表示,業績上的進步受創新驅動,近年來,化企不斷加強創新能力,加快自主創新步伐,完善上下游合作,創新成果也一一顯現。

但進步的同時,環保的問題不容忽視。年中時,浙江省環保廳就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與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出臺《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舉報人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今年年初,浙江省檢察機關就曾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第一案——衢州開化縣人民檢察院訴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由開化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受損害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費18.17萬元,支付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費用124萬余元并承擔本案的鑒定評估檢測費用。該判決支持了開化縣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瑞力杰公司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雖發生在十年前,案發后也積極處置,但對環境的破壞一直持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追究其責任,讓“誰污染、誰治理”真正落到實處,也充分體現了政府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零容忍”態度以及對保護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此次出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范圍更廣。方案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浙江省生態保護紅線陸域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賠償范圍是什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他相關費用。

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按照《方案》,浙江省政府及各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跨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市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各市政府管轄。

如何進行賠償?

經調查,賠償權利人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

浙江省表示,2018年,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9年,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資金管理制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探索與實踐。2020年,將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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