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國將實施三項大氣污染物排放新國標

核心提示:按照要求,以上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制藥、涂料、油墨和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相關規定;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新國標。

國家生態環境部近日批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三項標準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按照要求,以上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制藥、涂料、油墨和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相關規定;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新國標。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規定了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制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附錄《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內容: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三項新國標的具體內容可登陸國家生態環境部官網下載: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906/t20190610_706028.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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